近日,記者收集了昆明家居賣場的一些銷售合同樣本。結果發(fā)現,很多看似完備的各項條款,其實存在不同程度的規(guī)范疏漏,以及模糊條款。
“樣品”不能享受“三包”?
錯!“樣品”不等于“處理品”
在商家促銷時購買的樣品衣柜,到貨后發(fā)現與當初所看不符,柜門上有一條很深的刮痕,本想拿出銷售合同來維權,卻發(fā)現合同上已注明:樣品不在“三包”范圍內。蓋先生就是這一事件的“受害者”。
記者在某一賣場的售后服務須知上發(fā)現,其明文規(guī)定了:樣品、定制商品、屬殘次商品處理的、工廠已停產的商品等,不在“三包”范圍內。而其余賣場的銷售合同上,均未明確提及不在“三包”范圍內的商品。
那這樣的條款是否合理呢?“根據規(guī)定,屬殘次商品處理的,可以不退不換,但前提是需告知消費者商品存在的瑕疵。但樣品與處理品不同,是應該保證質量的。”
云南星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玉祥表示,樣品處理可能是因樣品有些臟舊或別的原因,商家在出售時廉價賣給消費者,但必須保證質量合格,并仍應享受正常商品的“三包”。而處理品是指產品存在瑕疵等問題,質量不符合標準,但是產品不存在危及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尚有一定使用價值的商品,處理品可以出售,但出售時必須標明“處理品”、“不全品”或者“次品”等字樣,并明確告知消費者,處理品的售后服務可以不按“三包”規(guī)定執(zhí)行,按買賣雙方的約定解決。
商家在銷售須知上注明樣品不實行’三包’等行為,屬于商家通過格式條款免除自己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當屬無效。
不注明所購家具的產地和材質?
錯!“達芬奇事件”帶來血的教訓
就像買飲料先看保質期、買服裝先看面料一樣,買家居看材質也是最起碼的。家居價格銷售合同上都應該顯示材質、產地、價格等信息。
在“達芬奇事件”之后,各大賣場對于在“商品買賣內容”中的產地、材質標注兩項中,有了很高的認識。記者調查的5個品牌家居賣場中,僅有一家未要求商戶完整填寫這兩項。
張玉祥律師告訴記者,“在家具買賣合同中,影響家具價格的最大因素是家具的產地和材質。消費者花大價錢購買的家具到底是進口的還是國內貼牌的,到底是大廠生產的還是小廠代工的,只有通過產品的產地來判斷。如果,銷售合同里沒有關于家具產地的約定,當出現這方面糾紛時,缺乏解決的依據,商家則往往借此打擦邊球。”
記者采訪了多位消費者后發(fā)現,大多數消費者在購買家居產品時,認為只有價格才是有用信息,并沒有關注材質和產地。消費者梁先生的說法非常有代表性,他說“買家具的時候,基本沒有看這一項,最多也就是看看后面的約定內容。
“家具材質是現實中引發(fā)糾紛最多的另一個因素。如果合同上只寫了實木家具或者真品沙發(fā)等字樣,而不詳細注明全實木、實木還是實木貼面,或是全皮、正面皮側背面人造革等家具材質,發(fā)生糾紛消費者也很容易吃虧!睆堄裣槿缡钦f道。
糾紛解決程序完備?
錯!僅供協(xié)商,難走仲裁程序
記者拿到的這5份銷售合同里,在靠后的第九項中,都有一條糾紛解決程序的條款,注明:買方和賣方出現質量問題或服務糾紛,買方應先到購買賣場投訴;如果買方對賣場處理意見不滿意,可以到消費者協(xié)會申請調解;也可到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這5份銷售合同都有問題,錯在‘或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此項條款不符合《仲裁法》規(guī)定的規(guī)范格式。當記者將5份銷售合同拿到云南省經濟合同仲裁咨詢中心綜合調解部時,其處長魏煒直言不諱。
魏煒解釋道,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guī)定,如果雙方約定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時,不能只簡單地說:“我選擇仲裁方式”。而應該在銷售合同中明確地表達出: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如果不是這樣,則仲裁協(xié)議或仲裁條款是無效的,仲裁委員會難以受理無效案件。
魏煒告訴記者,“這些銷售合同都重在協(xié)商解決,包括賣場處理、消費者協(xié)會調解;如果這兩樣都無法讓雙方滿意,那就只能選擇到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向法院訴訟,不僅要經過一審、二審的煎熬,還要付出大量時間、金錢,許多家居消費者都不會選擇這種途徑。所以,消費者和商家協(xié)商不成,只能暗吃‘啞巴虧’,讓事情不了了之,因此,銷售合同對老百姓一點強力保障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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