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云南省文物局發(fā)布通知:
各州(市)財政局、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鎮(zhèn)雄縣、宣威市、騰沖市財政局、文化和旅游局: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規(guī)范資金申請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現(xiàn)將《云南省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
云南省文物局
2023年3月14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云南省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加強全省文物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與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財政部 國家文物局關于印發(fā)〈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文〔2018〕178號)《財政部 國家文物局關于加強國家文物保護資金管理的意見》(財教〔2020〕244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云南省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云政辦發(fā)〔2021〕7號)等法律法規(guī)和預算管理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云南省文物保護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文物保護工作、促進文物事業(yè)發(fā)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堅持“規(guī)劃先行、突出重點、分級負責、注重績效、規(guī)范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文物局共同管理。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文物局負責建立項目庫,審核地方相關材料和數(shù)據,提供專項資金測算基礎數(shù)據,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省財政廳根據預算管理有關規(guī)定,會同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文物局確定專項資金預算金額。
第五條 專項資金管理與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 支出范圍與分配方式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支出范圍包括
(一)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主要用于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保護等,包括文物本體維修保護,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片區(qū)整體陳列展示,安防、消防、防雷等保護性設施建設等。
(二)考古。主要用于考古(含水下考古)工作,包括考古調查、勘探和發(fā)掘,重要考古遺跡現(xiàn)場保護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現(xiàn)場保護與修復等。
(三)可移動文物保護。主要用于省級及省級以下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一、二、三級珍貴文物的保護,包括預防性保護,文物技術保護(含文物本體修復),數(shù)字化保護等。
(四)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文物保護工作和事項。
第七條 專項資金支出內容包括
(一)文物本體維修保護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測費、規(guī)劃及方案設計費、材料費、燃料動力費、設備費、施工費、監(jiān)理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管理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二)文物考古調查、發(fā)掘支出。主要包括調查勘探費、測繪費、發(fā)掘費、發(fā)掘現(xiàn)場安全保衛(wèi)費、青苗補償費、勞務費、考古遺跡現(xiàn)場保護費、出土(出水)文物保護與修復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三)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護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規(guī)劃及方案設計費、風險評估費、材料費、設備費、勞務費、施工費、監(jiān)理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四)文物技術保護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測試化驗加工費、材料費、設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五)預防性保護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設備費、材料費、評估測試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六)數(shù)字化保護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設備費、材料費、軟件開發(fā)購置費、評估測試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七)文物陳列展示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材料費、設備費、勞務費、施工費、監(jiān)理費、專家咨詢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八)文物保護管理體系建設支出。主要包括規(guī)劃及方案設計費、專項調研費等。
(九)其他文物保護支出。
第八條 專項資金補助范圍不包括:征地拆遷、基本建設、日常養(yǎng)護、應急搶險、超出文物本體保護范圍的環(huán)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數(shù)據庫建設和運維等以及中央與地方共建國家級重點博物館的各項支出。
第九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不得用于償還債務,不得用于國家規(guī)定禁止列出的其他支出。
第十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法分配。所涉及項目原則上為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文物局審批同意且納入項目庫的項目,項目專項金額根據預算評審結果、預算執(zhí)行情況等核定。
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單位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申報項目應當具備實施條件,明確項目實施周期和分年度預算計劃,短期內無法實施的項目不得申報;不得以同一項目申報多項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庫管理。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文物局負責建立項目庫,并實行分級管理。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根據行政隸屬關系和規(guī)定程序逐級申報省財政廳和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文物局。其中,項目如涉及國土資源、城鄉(xiāng)規(guī)劃、環(huán)境保護等,申報前應當獲得相關部門批準,并逐級上報,凡越級申報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文物局負責組織項目庫項目預算評審。項目預算評審應當委托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組,根據批準的項目保護方案和相關技術標準開展。對于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組提交的項目預算評審意見,由委托方進行復核,并將復核通過的項目預算評審控制數(shù)納入項目。
第十四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文物局綜合考慮文物保護工作實際、年度工作計劃,區(qū)分輕重緩急,對項目庫項目進行排序,根據項目排序和項目預算評審、執(zhí)行情況,結合項目實施周期和年度預算需求,由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文物局提出下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建議方案,報省財政廳審核。其中,州(市)及州(市)以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項目預算不超過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的15%。
第十五條 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省財政廳會同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文物局將專項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時限要求下達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shù)編入本級預算,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收到省財政廳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shù)后,應結合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在30日內予以分配下達。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下達后,各級相關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加強預算執(zhí)行管理,不得以重復評審等形式截留項目資金。
第四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有效安排使用專項資金,積極盤活存量資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專項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zhí)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資金按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guī)定處理。在確保完成當年文物保護項目基礎上,州級財政部門可會同州級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門,在本辦法規(guī)定的專項資金支出范圍內,統(tǒng)籌使用資金。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支付執(zhí)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執(zhí)行。對因情況發(fā)生變化導致短期內無法繼續(xù)實施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及時按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依規(guī)統(tǒng)籌使用資金。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實施單位不得擅自調整項目實施方案、采購需求。項目實施單位原則上應將項目總預算控制數(shù)作為政府采購預算的依據,合理劃分采購標段,同一標段應盡量采取整體采購的方式,由同一單位承接,未經本級文物部門批準不得分包。專項資金預算下達后一般不予調整,因特殊情況需調整的,應按規(guī)定逐級上報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文物局、省財政廳批準。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當按照我省國有資產有關規(guī)定管理與使用。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與使用,應當按照國家相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項目成果(含專著、論文、研究報告、總結、數(shù)據資料、鑒定證書及成果報道等),均應注明“云南省文物保護專項資金補助項目”。
第二十一條 項目竣工后,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向上級有關部門、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門提出項目驗收申請。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文物局委托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組對項目進行項目驗收,出具驗收意見,并上傳到項目庫。未通過項目驗收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根據項目驗收意見進行整改。項目通過驗收后經財務審核,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結賬手續(xù)。
第五章 績效評價與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對于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專項資金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jiān)控、績效評價,確保專項資金管理與使用安全、規(guī)范、有效。尤其是資金量大、覆蓋面廣、實施期長的項目組織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應及時反饋項目實施單位,作為績效整改、政策完善和改進管理的依據?蓪冃ё栽u等級為優(yōu)的,根據情況予以優(yōu)先保障;等級為差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強化督促并適當核減項目預算。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在文物保護專項資金審批工作中,存在違反規(guī)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guī)定范圍或標準分配專項資金等,對于存在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責任主體,將追回專項資金,予以通報,并視情節(jié)輕重,在1-2年內不安排相關項目專項資金。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和職責分工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門要結合我省實際,績效目標設置要具有科學性、合規(guī)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各項指標要符合實際,量化清晰,與任務數(shù)相對應,與資金量相匹配。要加強績效目標審核,并將其作為預算編制審核、資金管理使用、項目執(zhí)行監(jiān)督、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要按照預算績效管理規(guī)定,每年對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自評,自評報告于4月底前報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文物局、省財政廳。自評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項目總體績效目標、各項績效指標完成情況、預算執(zhí)行情況、績效自評表。對未完成績效目標或偏離績效目標較大的項目要分析原因,研究提出改進措施。績效自評表應內容完整、權重合理、數(shù)據真實、結果客觀。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州(市)文旅部門,應根據《云南省省級部門預算績效運行監(jiān)控管理暫行辦法》(云財績〔2020〕10號)定期向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文物局、省財政廳報送信息,每年12月20日前將績效跟蹤總結報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文物局。
第二十七條 各州(市)結合自身實際,可參照《財政部 國家文物局關于印發(fā)〈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文〔2018〕178號)《財政部 國家文物局關于加強國家文物保護資金管理的意見》(財教〔2020〕244號)及本辦法制定本級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对颇鲜∥幕瘡d 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云南省文化文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云文財〔2018〕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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