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云南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昆明8縣(市)區(qū)提高至1900元月

經(jīng)省人民政府同意,8月16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印發(fā)《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10月1日起,調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最低工資標準將更好發(fā)揮其保障功能,切實保障低收入勞動者及其贍養(yǎng)人口基本生活;同時,促進低收入勞動者工資適當增長,讓低收入勞動者及其贍養(yǎng)人口能夠共享云南省經(jīng)濟發(fā)展成果,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云南省轄區(qū)內的企業(yè)、個體經(jīng)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基金會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其中,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yè)的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yè)的勞動者。

按照《云南省最低工資規(guī)定》有關規(guī)定,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計算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包括按規(guī)定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補償勞動者特殊或者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規(guī)定的非工資性福利待遇和用人單位通過補貼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最低工資標準分為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勞動者。

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規(guī)定的,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投訴,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此次調整仍按照縣級行政區(qū)域的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水平保持三類標準

1.昆明市五華區(qū)、盤龍區(qū)、西山區(qū)、官渡區(qū)、呈貢區(qū)、晉寧區(qū)和安寧市、嵩明縣為一類地區(qū),月最低工資標準從1670元提高到19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5元提高到18元;

2.昆明市所轄其他各縣及東川區(qū)、其他州市所轄縣級市及市轄區(qū)、玉龍縣和德欽縣為二類地區(qū),月最低工資標準從1500元提高到175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4元提高到17元;

3.其他各縣為三類地區(qū),月最低工資標準從1350元提高到16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3元提高到16元。

全省各用人單位應在該標準發(fā)布后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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