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擬出新規(guī):住宅用地不再配建公租房,改繳建設資金

為深化住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建立以需定供、保障充分、結構合理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機制,促進住房保障高質量可持續(xù)發(fā)展,5月27日市住建局下發(fā)通告,就《西安市易地集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

新出讓的住宅用地擬不再實物配建公租

征求意見稿提出,本市新城區(qū)、碑林區(qū)、蓮湖區(qū)、雁塔區(qū)、未央區(qū)、灞橋區(qū)、長安區(qū)、臨潼區(qū)、高陵區(qū)、閻良區(qū)、鄠邑區(qū)、藍田縣、周至縣、高新區(qū)、經開區(qū)、曲江新區(qū)、浐灞生態(tài)區(qū)、航天基地、國際港務區(qū)、航空基地、西咸新區(qū)范圍內新出讓的住宅用地(含與商業(yè)設定為共用宗的),不再實物配建公租房,改由受讓人按宗地出讓住宅部分起始價的10%,繳納集中配建公租房建設資金。

對宗地使用性質由非住宅調整為住宅的,受讓人按新規(guī)劃條件下宗地住宅部分起始價的10%繳納配建資金。對宗地規(guī)劃指標進行調整的,如原宗地已落實配建公租房任務(含原宗地出讓時無需配建公租房的),受讓人現按新舊規(guī)劃條件下宗地住宅部分起始價差額的10%補繳配建資金;如原宗地未落實配建公租房任務,受讓人現按新規(guī)劃條件下宗地住宅部分起始價的10%繳納配建資金。

對宗地受讓人已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但未與市住建局簽訂實物配建公租房建設合同的,經申請也可按本細則規(guī)定繳納配建資金。

新出讓宗地成交后需先簽訂易地集中配建公租房協議

易地集中配建公租房由市住建局統(tǒng)籌規(guī)劃、集中建設。配建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項核算、統(tǒng)籌使用,專項用于公租房和人才房的項目建設、租金補貼、運營管理等。

征求意見稿明確,新出讓宗地成交后,受讓人須在10日內持成交確認書及各級供地主體出具關于宗地住宅部分起始價的情況說明,與市住建局簽訂易地集中配建公租房協議,再與市資源規(guī)劃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宗地使用性質或規(guī)劃指標調整的,受讓人須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后10日內,持各級供地主體出具關于宗地住宅部分起始價的情況說明,與市住建局簽訂易地建設協議。

未簽訂易地集中配建公租房協議不得辦理項目首次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各級行政審批、建設等部門對受讓人未與市住建局簽訂易地集中配建公租房協議或未繳納配建資金的,不得辦理項目首次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市住建局對拒不繳納配建資金或情節(jié)嚴重的,通報有關部門,建議將其列入西安市社會信用體系失信企業(yè)名單,并實施聯合懲戒,直至清除出西安市房地產市場。

本細則發(fā)布之前,宗地已發(fā)布出讓公告或出讓方案已通過市自然資源規(guī)劃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議的,按相關政策規(guī)定配建公租房。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相關文件中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市住建局對《西安市易地集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意見 將持續(xù)到6月25日。市民如有意見建議可積極進行反饋。

以電子郵件請反饋至382225830@qq.com;傳真請反饋至029-87613264;信函請郵遞至西安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住房保障處(雁塔南路300-9號A座605室),并在信封注明“《實施細則》修改意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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