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調控稅收不是萬能的 2007年4月

      房地產新政從“舊國八條”算起至今已整整二年,這期間調控政策密集型出臺,土地政策、金融政策、轉移支付政策、稅收政策、規(guī)劃管理政策以及信息與交易政策紛紛亮相。諸多政策中,力度最大,影響最廣,而且大有層出不窮之勢的恐怕就是稅收政策了。
      首先,為了抑制需求,國家制訂了一系列個人轉讓住房的稅收政策:一是從2006年6月1*起,個人轉讓住房無論是普通住房還是非普通住房,五年內都要按收入全額的5%繳納營業(yè)稅;超過五年轉讓非普通住房的要按買賣差價的5%繳納營業(yè)稅。同時,還需按營業(yè)稅額的7%(5%)、3%、1%分別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二是從2006年8月1*起(昆明市從12月1*起),個人轉讓住房能提供有效憑證的,需按買賣差價并扣除合理費用后的20%繳納個人所得稅;不能提供有效憑證的需按全部收入的1%繳納個人所得稅。三是個人轉讓房屋能提供發(fā)票的以增值額為計稅依據(jù),按四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不能提供發(fā)票或評估價的按住房轉讓全部收入的1%繳納土地增值稅。四是個人轉讓住房買方需按購房價的3%(普通房減半)繳納契稅,買賣雙方同時還需按購房價的0.05%繳納印花稅。
      其次,為壓縮房地產開發(fā)利潤空間,進一步穩(wěn)定房價,國務院發(fā)布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從2007年1月1*起,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在原規(guī)定基礎上提高2倍。國務院又下達了《關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從2007年2月1*起,對房地產項目進行增值稅清算。
      另外,在剛剛結束不久的全國人大會議及政協(xié)會議上,有代表提出,為了降低房價應開征房屋空置稅、消費稅、大戶型保有稅,有的甚至還建議開征遺產稅。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財政預算報告中,也首次提出將“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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