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日新小區(qū)的朱先生最近有點發(fā)愁,父母留給自己和妹妹一套房子,是位于滇池路的舊房,面積大約90平米,產(chǎn)權證上朱先生是房主,妹妹是共有人。由于兄妹兩人都有自己的房子,所以父母留下來的舊房一直出租給在昆明做生意的王先生一家,租金則由兄妹兩人平分。
前不久,由于在一個新建樓盤看中了一套復式樓,朱先生手頭一時又湊不齊四十多萬的房款,于是他想到,干脆把父母留下的房子賣掉。由于朱先生的妹妹已經(jīng)遠嫁山東,所以朱先生打電話把這種想法告訴了妹妹,妹妹也同意賣房。兄妹倆商量賣房的錢由二人平分。于是,朱先生開始賣房。
因為知道承租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所以朱先生首先告訴了租房人王先生一家,結果王先生一家也正準備買房,王先生覺得住在滇池路幾年的時間,已經(jīng)完全習慣了那里的環(huán)境,所以他們一家商量之后,決定買下朱先生的這套房子。幾經(jīng)協(xié)商,雙方最后以21萬成交,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
本以為這件事就這樣順利地結束了,誰知,正當朱先生想把賣房所得的錢分一半給遠在山東的妹妹時,妹妹那邊卻打來電話稱,她想買下這套房子,因為她想在退休之后,舉家搬來昆明居住,安享晚年。
朱先生這下可犯了難,他把房子已經(jīng)賣掉的情況告訴妹妹,希望妹妹能夠理解。誰知妹妹一家卻不依不饒,要求購買這套房子。朱先生的妹妹朱女士說,作為這套房屋的共有人,她應該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而不是承租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在同等條件下,她應該得到這套房子。最后,朱女士還表示,如果哥哥不將這套房子賣給她,她就向法院起訴。
原來和和睦睦的兄妹,就因為這套房子,關系鬧得很僵了。朱先生說,現(xiàn)在如果讓王先生退還房子,王先生還不一定會同意,即使是同意了,自己肯定也得賠償人家的損失;但如果這套房子不要回來,兄妹之間的關系可能就會越鬧越僵,一不小心還要上法庭。這是他非常不愿意看到的結果。
處在這種兩難的境地,朱先生覺得非常難過。無奈之下,他只好向本報求助。針對朱先生這種情況,記者采訪了本報常年法律顧問陳平律師。
陳平律師解釋,本案中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一)朱先生和妹妹屬于該房的共有人。即每人享有該房一半的產(chǎn)權,按《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在出售該房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二)朱先生和王先生的關系。雙方屬租賃關系,按《合同法》的規(guī)定,在出售該房時,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
(三)朱先生是否有權賣出該房。按照法律規(guī)定,經(jīng)共有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處理共有財產(chǎn)。如果本案中確有朱先生的妹妹同意賣房、售房款平分的證據(jù),那朱先生賣出該房的行為有效,妹妹反悔無效。
(四)朱先生和王先生買賣該房的行為是否有效的問題。本案中房屋產(chǎn)權已過戶,從法律上來講雙方買賣關系已生效并履行完畢。如無確實充分的證據(jù)證明房管部門辦錯證,那么雙方的買賣行為不可能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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