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通商場拆建引紛爭商戶選“代表”打官司

昨日14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大廳內熱鬧異常,100余人聚集在這里,等待著定在1118庭的開庭。這些原本屬于明通商場的商戶們不是今天的原告,卻和原告一樣焦急地等待著。原來,今天的原告是他們共同推選出來的訴訟“代表”。

原告呈交法院的起訴狀稱:被告為明通商場、昆明市官渡區(qū)福海鄉(xiāng)雙龍橋村股份合作社以及雙龍橋農工商綜合服務公司。這次拆建共涉及500多戶經營戶,包括原明通商場、雙江飯店、明通旅社等。

昨日15時,坐在原告席上的趙晏稱,1994年,他在明通商場老區(qū)租下34號鋪面經營服裝,和其他商戶一樣,連續(xù)幾年都是虧本經營。1999年,為了留住承租戶,明通商場推出了一些優(yōu)惠的租賃條件,并和商戶簽訂了《雙向承諾書》,承諾:到2009年12月31日以前,對商場經營戶的經營權不作變動,但租金費用應隨行就市。如變動經營權,商場愿賠償10年的租金。然而,2006年3月,所有商戶均接到一紙來自被告的通知:2006年2月20日前,全體承租人終止原租賃合同,遷離商場。3月3日的晚上,被告拆除了原告的商鋪。

原告方認為,被告單方終止租賃合同,變更經營權,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而被告則稱,官渡區(qū)公安消防大隊曾責令明通商場限期整改消防隱患,加之該商場自建成以來,硬件設施已經極其落后,嚴重制約了商場和經營戶的發(fā)展,他們不得已才對商場進行改造。為了尊重商場的歷史和現狀,明通商場還制定了《商場改造回遷方案》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以維護商戶的利益。而原告卻認為,《商場改造回遷方案》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被告單方面的行為,并沒有征得原告的同意,因此向被告索賠739218元。

經審理,法庭宣布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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