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還要醞釀到何時

一個房東把自己的房子先賣給甲,并把房子交給甲使用;后由于種種原因,又把這個房子賣給了乙,并和乙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那么這個房子究竟屬于誰?乙能否要求甲騰出房子?有了物權法,答案就變得明確:不動產(chǎn)登記簿上登記的是誰,誰就是這套房子的主人。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在講到為什么要制定《物權法》時,舉了生活中經(jīng)常發(fā)生的一個例子。他說,物主要指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物權簡單講就是對物的權利。而最大的不動產(chǎn)便是土地。物權法的制定對如土地使用權續(xù)期、建設用地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問題的規(guī)定會對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有一定的約束,保護物權所有人的利益,物權法在人們心目中儼然成了維權的一把利器。但是物權法的制定過程可謂是一波三折。

制定之路

物權法的制定是從1998年開始的,至今已走過了9個年頭,有6個版本的草案建議。從2001年產(chǎn)生法工委的正式草案,2002年12月經(jīng)過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起,后又經(jīng)過了4次審議,今年可能還將進行兩次審議。其審議次數(shù)之多,是前所未有的。推動物權法的車輪滾滾向前了這些年,由于物權法的復雜性和整個社會的物權法知識不足,使物權法遭遇了太多的誤解和太多的混淆,被強加了不適當?shù)钠谕筒贿m當?shù)闹肛。因此,我們有必要重新考慮對物權法的認識。

遭遇質(zhì)疑

2005年8月12日,北京大學法學院法理學教授鞏獻田在網(wǎng)上發(fā)表了一封公開信——《一部違背憲法和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的〈物權法〉草案》,可謂是一石激起千層浪,鞏獻田認為,這部草案的基本原則違背了憲法,背離社會主義方向,開歷史倒車,需要經(jīng)過原則性修改才能通過。信中幾處使用感嘆號,字里行間充滿憂思和警覺。

一位下崗人員對鞏獻田提出的“窮人打狗棍不能和富人寶馬別墅一樣保護”深表贊同,稱其敢為窮人說話,不愧為“民族脊梁”;有人則指斥鞏獻田為出風頭耽擱物權法立法進程,可謂“全民公敵”。一時間,網(wǎng)上意見針鋒相對,硝煙滾滾。

立法草案在媒體公布征求修改意見本是一件好事,可是,令人悲哀的是,現(xiàn)在兩方的爭論早已不是從具體條文出發(fā),立論的邏輯起點也南轅北轍。這好像兩個人吵架,起初還知道原因,后來只顧得吵了,吵得不亦樂乎,唾沫星子四濺,好像誰吐出的口水更多,誰才能將對方淹沒似的,有關立法的條文上的分歧也早已被人拋之腦后,忘記了他們該討論的到底是什么東西。

在鞏獻田任教的北大法學院的網(wǎng)上論壇,有同學這樣說鞏獻田,“說出的話比吸毒的身體還干癟”,我們不幸地看到現(xiàn)在這種狀況已遠非正常的法學學術討論。

但是,物權法卻因此被擱淺了。公開信之后,物權法草案偏離了預定的立法軌道,去年12月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物權法沒能夠如期接受“五審”,也未被列入今年3月全國人大的審議議程。這法制史上最“牛哄哄”的一封信真的讓即將面世的物權法改變了預定的歷程。

正確認識物權法

這里我們首先要明白物權法是有利于保護合法的公私財產(chǎn),但物權法不具有保護公私財產(chǎn)的職能(物權法屬于財產(chǎn)歸屬關系法,不是財產(chǎn)保護法);保護公私財產(chǎn),是刑法(侵犯財產(chǎn)罪)、侵權法(侵犯財產(chǎn)的侵權責任)的職能。即使刑法、侵權法對公私財產(chǎn)的保護,也絕不是事前的保護,而是事后的補救(救濟)。相信明白了這些,開頭提出的問題也就不難解決了。在這里我們同時要明確,物權法實踐憲法關于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對合法的公私財產(chǎn)一視同仁,規(guī)定同樣的規(guī)則,被稱為“合法財產(chǎn)的平等保護”。

實際上,愈是窮人、普通人、愈需要物權法。物權法對于這些人的重要意義,遠遠超過對于富人。這是因為,窮人、普通人的財產(chǎn)雖少,可卻是一家人維持生存的依靠。一旦遭受侵害,必定危及一家人的生存。而真正的富人,靠自己的有錢有勢,足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應該看到,一部科學、完善的物權法,對富人還會有限制的作用,至少不能再靠非法手段發(fā)財致富。可見,物權法對于窮人、普通人、工人、農(nóng)民的意義更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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