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接新房先看驗收表

交接新房,固然是好事。然而在拿到新房鑰匙的欣喜之余,業(yè)主千萬別忘了要求開發(fā)商出示《商品房竣工驗收備案表》及仔細驗收房屋,否則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后悔莫及。不久前,古先生就吃了這樣的虧……

古先生對律師說,前年3月20日,自己相中了位于市區(qū)的一套商品房,并與開發(fā)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中明確約定,開發(fā)商應當在2005年6月10日前,將取得《商品房竣工驗收備案表》的商品房交付給自己,若逾期不超過30日,則從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由開發(fā)商按日向自己支付已交付房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但合同繼續(xù)履行;若逾期超過30日,自己有權利解除合同,并且開發(fā)商應自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日之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累計已付款的1.5%支付違約金。

然而因種種原因開發(fā)商未能按約定時間交房,直到2005年6月28日古先生才接到入住通知。雖然當時開發(fā)商沒有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但古先生還是辦理了入住手續(xù)。直到7月16日,開發(fā)商才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在入住驗收過程中,古先生發(fā)現房屋質量問題已經嚴重影響其居住使用,隨即找開發(fā)商要求退房。

古先生認為,按照合同約定,開發(fā)商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的7月16日才是真正的交房時間,超過了約定時間44天。因此他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并要求開發(fā)商返還購房首付款14萬余元及返還之日止的利息、已交付的物業(yè)費等相關費用3萬余元,以及已經交付的裝修定金、購買家具交付的定金等實際經濟損失5萬余元及房屋增值損失近6萬元。但開發(fā)商認為,古先生已于6月28日辦理了入住手續(xù),并不屬于逾期30天以上交房的情況,因此并不同意解除合同以及賠償其他的經濟損失。

律師提醒

在開發(fā)商未向買房人提供約定《竣工驗收備案表》時,買房人不應該接收鑰匙;否則法院會視為房屋已經實際交付,并認定該日為交房日期。雖然雙方約定以開發(fā)商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為房屋交付的前提條件,但履行過程中古先生明知開發(fā)商未取得備案表卻同意收房。這種情況下應當視古先生放棄了交房的前提條件,從而喪失逾期交房解除合同的權益。

也就是說,6月28日,被視為開發(fā)商實際交付房屋的時間,尚未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僅為瑕疵交付。古先生認為7月16日即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時為開發(fā)商交房時間依據不足,因此,不屬于合同中所約定的逾期30日以上交房行為,也不能按照逾期解除合同,以及按照已付款的1.5%支付違約金。

本站轉載文章和圖片出于傳播信息之目的,如有版權異議,請在3個月內與本站聯(lián)系刪除或協(xié)商處理。凡署名"云南房網"的文章未經本站授權,不得轉載。爆料、授權:news@ynhouse.com。

相關資訊

猜您喜歡

參與討論

登錄 注冊

熱門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