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征求意見:云南擬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收費行為

為持續(xù)優(yōu)化政府采購營商環(huán)境,降低政府采購交易成本,減輕企業(yè)負擔,2月1日,云南省財政廳公布《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相關收費行為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現(xiàn)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3年2月16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電子郵件請發(fā)送至:ynszfcg@163.com來信請郵寄至:昆明市五華區(qū)華山南路130號云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

規(guī)范政府采購代理服務付費行為

《通知》明確,根據(jù)規(guī)定,政府采購代理服務費用(以下簡稱“代理費”)可以由采購人支付,也可以約定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其中,代理費超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如由采購人支付,采購人應當通過政府采購選擇采購代理機構,并按委托代理協(xié)議支付費用;如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鼓勵采購人采用競爭性方式選擇采購代理機構,并在委托代理協(xié)議中明確收費標準。

采購人應當按照代理服務的內(nèi)容、要求等編制代理費預算。合同履行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采購服務項目、合同一年一簽的,在采購人和供應商簽訂第二、三年合同時,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提供相關代理服務且不得重復收取代理費。

規(guī)范收取采購文件費

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紙質采購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制作成本(主要是印刷費)、郵寄成本的原則確定。編制采購文件所需智力成本、人力成本在代理費中收取,不得在采購文件費中重復收取。鼓勵免費提供紙質采購文件。

在電子交易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免費提供電子采購文件,并在采購公告中明確電子文件下載鏈接等獲取方式,且不得要求供應商再付費領取紙質文件。

因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原因導致項目廢標的,應當退還采購文件費。項目廢標后重新采購的,對繼續(xù)參加項目的供應商,可以不退還其采購文件費并在重新采購時不重復收費。

規(guī)范收取政府采購保證金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非現(xiàn)金形式繳納政府采購投標(談判、磋商、詢價)和履約保證金,不得限制保證金的非現(xiàn)金繳納形式,不得收取現(xiàn)金。鼓勵供應商采用銀行保函、保險保函(保單)、擔保保函等方式繳納保證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交易平臺等不得指定出具保函(保單)的金融機構或擔保機構。

采購人不得在貨物、服務采購中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繳納質量保證金;不得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在指定銀行賬戶或企業(yè)自有賬戶存入資金,以設置三方監(jiān)管賬戶方式限制供應商的資金使用。

禁止向供應商轉嫁交易費用

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專家評審費;采購人自行組織或者委托社會代理機構組織的項目,由采購人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支付專家評審費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供應商轉嫁專家評審費用。

政府采購活動原則上不進行公證。確需公證的,僅限于對開標過程進行公證,公證費用由采購人支付。不得對評審過程進行公證,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轉嫁公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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