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發(fā)布商品房預售管理規(guī)定意見稿,涉及預售條件、資金監(jiān)管

11月15日,廈門市政府網站發(fā)布關于《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guī)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稿,內容涉及商品房的預售條件、預售資金監(jiān)管等。

觀點地產新媒體獲悉,該《意見稿》擬增加內容主要包括商品房預售條件,采用裝配式建筑方式建設的商品房、安置型商品房預售的,項目工程形象進度要求由預售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預售許可變更,當預售商品房項目的容積率或者戶型、結構、樓層、用途依法改變的,預售人應當及時將變更內容書面通知有利害關系的已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人;預售方案的變更備案,商品房預售方案中除預售項目容積率及商品房戶型、結構、樓層、用途之外的其他內容依法發(fā)生變更的,預售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預售主管部門備案,并在商品房預售現(xiàn)場的顯著位置予以公開。

此外,《意見稿》指出,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預售項目信息系統(tǒng),提供預購人查詢預售項目信息的服務。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預售人或者預購人應當在房屋網簽備案系統(tǒng)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起30日內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預售人與預購人在房屋網簽備案系統(tǒng)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應當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內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備案。預售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備案工作;預售商品房設定抵押權的,應當在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并向預購人提示交易風險后,方可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

據了解,有關解除預售商品房抵押合同方面,《意見稿》指出,當事人應當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內辦理抵押合同解除備案。預售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備案工作。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jiān)管及初始留存額度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預售資金監(jiān)管專用賬戶,納入監(jiān)管。商品房預售資金監(jiān)管專用賬戶內初始留存資金額度按照預售項目工程造價及風險金(工程造價的20%)核定,后續(xù)留存資金額度按照預售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確定,以保證項目竣工。后續(xù)留存資金額度的確定。

另悉,預售人如有未通過房屋網簽備案系統(tǒng)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等行為,由預售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每套商品房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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