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調,“高利貸”或將成歷史

8月20日,最高法正式發(fā)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新規(guī)),大幅下調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定格15.4%,高利貸或將成歷史。

原《規(guī)定》和新《規(guī)定》利率有何區(qū)別?新《規(guī)定》中借款利息如何計算?新規(guī)對“職業(yè)放貸人”有何遏制?這一標準又會給消費者、出借人帶來哪些影響?針對這些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經濟話題,云南冰鑒律師事務所執(zhí)行主任陳澤律師對此進行了解讀。

高利貸

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定格15.4%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新規(guī)。其中,備受關注的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大幅下調,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如果以2020年7月20日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便是15.4%,相比此前人們常說的24%和36%兩條紅線大幅下降。

新規(guī)并未禁止正常的民間借貸,但針對審判實踐中有關企業(yè)套取銀行貸款又高利轉貸、企業(yè)向單位員工集資后又轉貸牟利等情況,新規(guī)明確將此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一種情形。

根據新規(guī),民間個人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貨幣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款。民間借貸利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就將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原規(guī)定和新規(guī)定利率區(qū)別

新《規(guī)定》對于民間借貸利息保護的上限,引入了一年期4倍LPR的概念。在此之前,有房貸的人都應該或多或少了解過LPR的概念,但大多數人對此應該還比較陌生。

陳澤律師說,通俗理解就是在中央銀行利率的基礎上,由商業(yè)銀行進行市場最優(yōu)報價,在對多家報價的基礎上進行數學計算后確定LPR數值,讓貸款利率更直接貼近市場行情,便于中央銀行根據貸款市場情況作出宏觀調控。

在原《規(guī)定》在出臺時,我國的LPR尚在探索階段,因此對于民間借貸的利息直接以“24%和36%為基準,劃分兩線三區(qū)”,該利率是固定值,即不論貸款市場行情如何變化,24%之內為法律支持的上限利率,24%到36%之間為自然利率,按照已還不退處理,超出36%的部分則需要計入已還金額。

而在新《規(guī)定》中采取了一年期4倍LPR作為唯一的法律支持上限利率,超出部分則法律不予保護。按照今日最新的LPR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于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陳澤律師說,但需要注意的是,LPR是是隨著貸款市場行情變化的動態(tài)數值而非固定數值,不排除未來可能會出現高于原《規(guī)定》數值的情形。

提升了打擊職業(yè)放貸人力度

民間借貸,一直以來都是個不老的話題。民間借貸高息現象,普遍存在而且日益隱蔽化。一些機構或個人打著民間借貸的名義,涉嫌非法集資、或者高利放貸,由此引發(fā)的訴訟也在急速上升。

隨著我國市場競爭越發(fā)激烈,民間借貸儼然成為了中小微企業(yè)融資的重要渠道。但由于其利率上限過高、邊界模糊等原因,時常會引發(fā)“高利貸”、“套路貸”和“校園貸”等社會問題。云南冰鑒律師事務所執(zhí)行主任陳澤律師認為,新《規(guī)定》提升了打擊“職業(yè)放貸人”的力度。

職業(yè)放貸人借款屬于合同無效。新《規(guī)定》中增加了借款合同無效的情形,即“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這主要針對了目前一些“套路貸”、“校園貸”等已經嚴重擾亂了正常社會秩序的現象。在此情況下,因合同將被認定無效,職業(yè)放貸行為將不受法律保護,無法基于借款行為取得利益。

職業(yè)放貸人的入罪門檻可能降低。2019年,國家出臺了《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將“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fā)放貸款”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入罪標準。新《規(guī)定》出臺后,保護上限標準降低,對刑事入罪的標準也可能會同時變低,踩踏紅線或將面臨最高15年有期徒刑,對于一些職業(yè)放貸人而言,無論從模式上還是從法理上,都已經無法持續(xù)。

新規(guī)為高利轉貸帶上“緊箍咒”

高利轉貸行為,即有的企業(yè)、個人從銀行貸款后再高利轉貸。在金融行業(yè)中,一些具有優(yōu)勢資源的企業(yè),特別是少數國有企業(yè)從銀行獲得貸款后轉手從事貸款通道業(yè)務,違背了金融服務實體的價值導向,嚴重破壞了融資環(huán)境。

云南冰鑒律師事務所執(zhí)行主任陳澤律師認為,原《規(guī)定》中,將“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作為合同無效情形,適用條件過于苛刻,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面臨“舉證難”的尷尬處境。

新《規(guī)定》中刪除了“高利”和“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兩個條件,直接將“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作為合同無效情形。在此情況下,只要是通過金融機構獲取貸款后轉貸,不論轉貸行為是否具備“高利”和“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兩個條件,都將直接被認定為合同無效,出借人將無法基于轉貸行為取得利益,為高利轉貸帶上了“緊箍咒”。

消費金融借貸平臺將迎大考

“規(guī)范民間借貸,不只是降低利率紅線這么簡單!标悵陕蓭熣f,而事實上除房貸、車貸等優(yōu)質貸款之外,包括信用卡業(yè)務在內的大量持牌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都處在15.4%之上,且無法在短期內降至紅線以下。這意味著,大部分的消費金融公司、小貸和助貸平臺都將迎來大考,不少從業(yè)者的命運或將被改寫。

民間高利貸由來已久,近年來網貸行業(yè)亂象叢生。對于消費金融公司來說,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便定格在了15.4%,利潤空間收緊外,還預示著要拋棄掉部分用戶,重新篩選出低風險用戶。

“小貸公司視同為金融機構,還是適用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新規(guī)?”陳澤律師認為,新規(guī)實施后,司法實踐中針對小貸公司是否適用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問題,在法律上目前還存在很大的爭議。不過,值得肯定的是,此次新規(guī)意味著高利貸可能徹底退出歷史舞臺,民間借貸利率將迎來市場化。  

法院借貸官司年均2000多件

晚報記者從法院公開的裁判文書數據庫中查詢得知,云南全省法院民間借貸官司每年都高達2000件以上。其中,昆明各級法院審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每年也都在1000件以上,將近占到了全部民間借貸案件的一半左右。

由于這種民間借貸目前尚存在許多不規(guī)范現象,因此釀成的糾紛也就不斷出現,給民間借貸帶來了諸多風險。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告訴記者,近年來法院審理的民間借貸案件數量不斷擴大,結案標的也在不斷增加,尤其是今年上半年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數量猛增,一個縣基層法院每年都在100件以上。

該法官告訴記者,綜合審理案件的情況來看,主要集中在借貸無借據、還款無收據、借據未收回、借貸無擔保、借據欠規(guī)范、催款不及時,喪失勝訴權等等現象。法官提醒:借據要規(guī)范、借款要有擔保、借款還款打條要當面、要及時催收借款。最為重要的一點是,借款用途要合法。出借人明知借款人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同時,借款利率最高不得超過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否則的話,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

律師提醒謹慎實施借貸行為

新規(guī)的實施,無疑會給消費者、出借人帶來很大的影響。云南冰鑒律師事務所執(zhí)行主任陳澤律師提醒市民,在發(fā)生借貸時如果需要約定利息的,應當注意查詢當天的LPR數值,在合同中注明當天LPR的數值,并以該數值為基數對利息進行約定,利息上限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四倍LPR。

謹慎實施借貸行為,對于以營利為目的,在無證照的情況下實施多次、多人、高利的放貸行為及在金融機構借款后轉貸的行為均屬于合同無效且可能涉嫌犯罪,借款行為將不受法律保護。

陳澤律師提醒,需要以民間借貸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應注意審查自身是否存在合同無效的情形,根據新《規(guī)定》的利息計算方法準確提出訴訟請求,以免發(fā)生敗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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