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記者6月13日獲悉,《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和規(guī)范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fā)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日前正式公布。社會力量興辦教育是指各種社會力量以捐贈、出資、投資、合作等方式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昆明將支持和規(guī)范昆明市社會力量辦學,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fā)展。
違規(guī)辦學學校及其負責人將納入“黑名單”
根據《實施意見》,昆明將實施民辦學校(含其他民辦教育機構)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學校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辦學結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民辦學校一經完成非營利性或營利性登記,無特殊情況在學校1個辦學周期內不得變更登記。
各級各類有關部門要針對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制定差別化扶持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要利用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基金獎勵、捐資激勵、土地劃撥、稅費減免等政策措施給予鼓勵扶持。對營利性民辦學校,要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和公共服務需求,采取政府購買服務、落實稅收優(yōu)惠等方式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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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昆明將推進民辦教育信息公開,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強制公開制度,民辦學校要公開辦學性質、章程、條件、招生、就業(yè)、收費、財務管理等辦學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法律責任。并建立違規(guī)失信懲戒機制,將違規(guī)辦學的學校及其舉辦者和負責人納入“黑名單”。
鼓勵公辦與民辦學校相互購買教學資源
《實施意見》要求,有關部門要按照分級分類管理原則,重新梳理各級各類民辦學校的辦學準入負面清單,實行照單監(jiān)管。社會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屬于法律法規(guī)禁止進入以及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的領域,不得加以限制。同時,探索3~6歲幼兒看護點的管理。并創(chuàng)新教育投融資體制機制,鼓勵和吸引更多社會資金投入教育領域。
昆明將鼓勵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相互購買管理服務、教學資源、科研成果,鼓勵營利性民辦學校建立股權激勵機制,并加大財政扶持力度。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按照規(guī)定還可同等享受助學貸款、獎助學金、伙食價格補貼、學費減免等資助政策。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民辦學校助學貸款業(yè)務扶持制度,提高民辦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獲得資助的比例。
此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相應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執(zhí)行與公辦學校相同的價格政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公辦學校同等政策,按照劃撥等方式供應土地;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供給土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協議方式供地。
嚴禁民辦學校以各種名義向社會集資
民辦學校收費方面
民辦學校收費按照有關政策實行自主定價,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民辦學校要嚴格執(zhí)行收費公示制度,認真履行定價程序,依法完善收費管理規(guī)程,切實規(guī)范收費行為,加強收費自管自律。嚴禁民辦學校以各種名義向學生、家長、社會集資或變相集資。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行為的監(jiān)管。
民辦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方面
根據《實施意見》,民辦中小學校在完成國家規(guī)定課程的前提下,可依法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支持民辦學校參與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在民辦普通高中可面向昆明市以外的省內其他地區(qū)招生基礎上,加強研究探索,不斷完善政策措施,有序推進民辦學?鐓^(qū)域招生。
民辦學校教師待遇、權利方面
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聘、培養(yǎng)培訓、評優(yōu)表彰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有同等權利。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享受當地公辦學校同等的人才引進政策,有條件的地區(qū)可探索建立向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選派公辦教師等機制。民辦學校教師可參加公辦學校和其他機關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一經錄用,其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工齡和教齡可連續(xù)計算。此外,有關部門還要將民辦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納入教師隊伍建設整體規(guī)劃,將民辦學校教師納入與公辦教師同安排、同要求、同待遇的師資培訓。(春城晚報 記者李思家 文 配圖為晚報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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