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適房首度定為有限產權


14日,《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07〕24號,以下簡稱“24號”文)明確表示,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本報昨日曾作報道)。

在24號文的基礎上,各部委正在聯(lián)動制定配套政策,大多出臺時間表已經確定。與此同時,有消息稱國務院主持的全國住宅工作會議或住房保障工作會議計劃于8月下旬召開,將明確下一階段的住房保障工作,并且將通過“兩步走”進行房地產調控。

經濟適用房:

有限產權、政府優(yōu)先回購

根據24號文,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其今后上市交易將受到種種限制。自此,經濟適用房,混淆于保障性住房與普通商品房的歷史將被徹底“終結”。

文件規(guī)定,經濟適用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并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過去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guī)定回購。

同時,文件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文件進一步規(guī)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yōu)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guī)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中予以明確。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xù)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

24號文還要求,今后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從而在政策層面破除了經濟適用房“大戶型”的隱患。這一點在廉租房建設上也有明確規(guī)定,要求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政策細化:

相關配套有望接踵而來

值得注意的是,24號文中所涉及到“經濟適用房轉讓須向政府交納的土地收益價款”、“廉租房租賃補貼標準”、“廉租房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等等一系列相關事項都待細化。對此,記者了解到,各部委聯(lián)動配套政策正在緊鑼密鼓地制定中,出臺時間表已經確定。

其中,建設部將會同民政部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辦法》。根據當?shù)亟y(tǒng)計部門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結合城市經濟發(fā)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在今年10月完成。同時,《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辦法》、《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將于年內修訂完成。再者,央行會同建設部、財政部制定對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建設的金融支持辦法,根據各地廉租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情況,研究提出金融支持方案,在今年10月底完成。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落實制定廉租房建設、經濟適用房建設和租賃的稅收支持政策,于今年10月底完成。同時,住房保障立法研究也提上日程,8月底完成初稿。

另據了解,建設部還將在10月底之前,對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的占有比例展開督察,以確保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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