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國土資源廳原廳長受審 曾導致國家1.1億損失

5月14日,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原廳長林耘埜涉嫌濫用職權、受賄案,在云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檢察機關表示,被告人林耘埜被調查后主動供述,并揭發(fā)他人犯罪事實,按照《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林耘埜有立功表現(xiàn),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指控

犯濫用職權、受賄罪

濫用職權罪: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林耘埜在擔任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分管全省礦產資源礦政管理工作期間,濫用職權,違規(guī)審批轉讓文山州某鎢礦采礦權、違規(guī)審批轉讓玉溪市某鉛鋅礦探礦權、違規(guī)審批變更玉溪市某鉛鋅礦探礦權勘查礦種為磷礦,導致國家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1.1億余元。

受賄罪:2007年至2014年初,被告人林耘埜先后利用擔任文山州人民政府副州長、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的職務便利,分別通過索取、為他人謀取利益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收受現(xiàn)金人民幣及按人民幣折算的財物價值共計2196.6458萬元,現(xiàn)金港幣及按港幣折算的財物價值共計79.66283萬元,現(xiàn)金美元共計7萬元。

查明

主動供述揭發(fā)他人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林耘埜無視國法,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利用職務便利,通過索取、為他人謀利以及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方式,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相關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實行數罪并罰。

檢察機關查明,被告人林耘埜的受賄事實系其因涉嫌犯罪被調查后主動供述;同時,林耘埜還揭發(fā)了他人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按照《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人林耘埜有立功表現(xiàn),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本案由于案件重大,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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