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中的幾個法律問題(3)

二、欺詐是否適用雙倍賠償
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受到欺詐的,可以要求雙倍賠償。此規(guī)定令消費者揚眉吐氣,好多人在受到欺詐進,拿起了這把利劍,給不講誠信的商家予以重擊,甚至出現(xiàn)了王海等一批職業(yè)打假者,但對于商品房欺詐行為是否適用雙倍賠償——懲罰性賠償,理論上存在分歧。
懲罰性賠償也稱報復性賠償,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shù)額超出實際的損害數(shù)額的賠償,是對于真實賠償?shù)囊环N“附加”賠償。其目的是補償原告受到的、法院所認定的、由被告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在實踐中,這種賠償是對被告的一個懲罰。
懲罰性賠償是與補償性賠償密切聯(lián)系、相輔相成的一項民事法律制度。懲罰性賠償制度最初主要適用于侵權案件,后逐漸延伸到合同糾紛。美國司法部的研究表明,1985年至1995年的10年間,懲罰性賠償在合同領域中的適用是侵權案件的3倍。我國目前合同責任中能否廣泛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有不同觀點。
否定說主張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范圍應主要適用于侵權責任,在合同責任領域應盡量限制適用。其理由是:(1)違約損害賠償?shù)闹饕δ苁茄a償性,其根本目的是使受害人達到合同在完全履行時的狀態(tài),而懲罰性賠償是在損害賠償?shù)幕A上再加以懲罰,其功能主要是懲罰和制裁。(2)我國《合同法》在歸責原則方面以嚴格責任為一般原則,以過錯責任作為特殊原則。在嚴格責任原則體系下,重點強調了違約責任的補償性。盡管合同責任要考慮過錯,但主要不是用來懲罰主觀上的嚴重過錯的行為,違約責任也不是針對違約當事人的主觀上的嚴重過錯而適用的。違約損害賠償主要考慮的是違約行為以及違約是否具有正當理由,而不管違約當事人在違約時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合同,都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中也沒有必要對嚴重過錯行為進行懲罰。(3)違約損害賠償?shù)姆秶騼H限于財產損失,同時也有合同作為依據(jù),所以,賠償數(shù)額相對容易確定,一般情況下不需要借助懲罰性賠償來為受害人提供充足的補救。(4)懲罰性賠償旨在補償受害人損失,懲罰過錯行為,并不是為了鼓勵交易。而合同關系作為一種交易關系,其本質要求當事人在締約時,對將來可能發(fā)生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有足夠的預見性,懲罰性賠償?shù)陌l(fā)生的數(shù)額是當事人無法預見的,因此不利于鼓勵交易。
肯定說認為,(1)傳統(tǒng)的違約補償責任是基于民事主體權利義務平等,以及參與市場競爭和利益分配機會大致相當?shù)那疤釛l件而確定的以填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為標準的民事制度。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社會財富逐漸集中到少數(shù)人手中,出現(xiàn)了實力雄厚的經濟實體,與個人相比永遠處于優(yōu)越的相對人的強者地位,原先假設的社會平衡被破壞,同時格式合同的大量出現(xiàn),導致實力強大的經濟實體往往通過格式合同訂入不公平條款,侵害弱勢相對人的利益,傳統(tǒng)的違約賠償責任適用的基礎受到挑戰(zhàn)。(2)傳統(tǒng)的違約賠償是可以填補受害人受到的損失,但補償只具有事后補救的效果,起不到事先預防作用。對經濟實力強大或者存有惡意的相對人,單純的補償不足以遏制再次違約行為的發(fā)生,對社會上不特定多數(shù)人也不能起到警示作用。(3)從經濟分析法學的角度來看,法律行為始終是成本與效益之間的博弈,當做出某種行為所需的成本大于其所預期的收益時,這種行為將受到抑制。因此,當確定的懲罰性賠償超過因違約所獲得的收益時,再次違約在很大程度上將被阻止,從而使法律的權威以及交易秩序和安全得到有力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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