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 條例(修訂)》8月28日聽證

近日,昆明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發(fā)布《關于舉行<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聽證會的公告》,對新規(guī)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是否科學合理,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聽證會擬定于8月28日下午2點舉行。

此次修訂的《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從原來的38條增加到47條。新增條文重點在于拓展保護對象、明晰部門責權、落實保護資金、加強保護名錄制度管理、增補保護與利用措施等方面。

本次修訂增補了拓展保護對象范圍。將《昆明市名人故(舊)居保護暫行辦法》中明確的名人故(舊)居納入條例的保護對象中,加強對昆明市名人故(舊)居的保護。保護對象主要包括歷史城區(qū)、歷史文化名鎮(zhèn)、歷史文化名村、歷史文化街區(qū)、歷史地段、歷史建筑;不可移動文物、地下文物、名人故(舊)居等;體現(xiàn)歷史文化名城內涵的山水環(huán)境、文化線路、文化景觀、歷史環(huán)境要素和紀念設施等。其中,涉及不可移動文物、古樹名木、傳統(tǒng)村落、非物質文化遺產、世界自然遺產、傳統(tǒng)村落、風景名勝的保護和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在現(xiàn)行《條例》明確的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實行保護名錄制度及保護對象納入保護名錄的程序基礎上,本次修訂進一步完善了納入保護名錄的范圍、保護對象調整機制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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