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毀損誰承擔?


我與陳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陳某的房屋。雙方于2006年8月26日交割了房屋并一同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因陳某還有些物品尚未搬出,雙方約定2006年9月5日前陳某將該物品搬出,9月6日陳某將房屋交付給我。9月3日夜,因雷擊引起該房起火燃燒,導致房屋損毀慘重。請問:這種情形下,房屋的損毀應由哪方承擔?

市法律援助中心張律師:

房屋買賣中,房屋風險的轉移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自房屋交付起轉移。房屋的交付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不以房屋所有權證書的給付作為交付的要件,而以房屋是否轉移占有為標準。

從你敘述的情況看,你與陳某交易的房屋雖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但房屋因陳某的原因,在房屋毀損之前,并未交付給你,因此陳某應當承擔房屋交付前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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