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再次傳聞昆明二手房交易將于12月1日征收個人所得稅,此消息是真是假,各界反應不一。昨日通過權威人士獲得證實,昆明市二手房交易將同步征收個人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時間鎖定在12月中下旬,具體實施仍將通過昆明市房產(chǎn)交易中心的征稅窗口來操作。
按照省地稅局今年7月底向各州市轉發(fā)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個人轉讓住房,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chǎn)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對于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以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具體比例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根據(jù)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qū)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nèi)確定,此稅率須報省地稅局批準。
與此同時,涉及二手房交易的最后一個稅種——土地增值稅也將于12月中下旬正式“加入”本市二手房必交稅行列。目前,對于土地增值稅的征收有三種方式:凡能夠提供購房發(fā)票的,其扣除項目的金額將包括取得房地產(chǎn)時有效發(fā)票所載的金額、按發(fā)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的金額等費用;對于不能夠提供購房發(fā)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chǎn)評估機構按照重置成本評估法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的,其扣除項目的金額則包括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中介機構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不包括土地評估價值)等費用;對既不能夠提供購房發(fā)票證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的,稅務機關可采取核定征收辦法,按轉讓二手房交易價格全額的1%征收土地增值稅。
據(jù)權威人士透露,考慮到昆明市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盡量減少對老百姓的負擔,在具體實施的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征收當中,稅率一律采取其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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